借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_借贷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2020-12-18   来源: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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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市政府围绕“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步伐,农村经济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个体、民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蓬勃兴起,民营及私营企业主市场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的那种传统而单一的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而民营、私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地收缩网点,缩小规模,紧缩信贷资金投放,作为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担当起了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重任,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金实力不足,撤并信用站以及贷款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政策及低效的信贷程序,导致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

  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因此得到了很大发展,个人找个人、企业找个人借贷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大额资金借贷必须要有合规、足值的抵(质)押,加之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不好贷,即便是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灵活方便,但额小,不能满足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运用时间长,倍受青眯。三是贷款利率上调。2004年,国家上调了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社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以内,一年期贷款最高可达到12.834%。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于贷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三大类:一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二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沿袭至今的小农经济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伴随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农村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建立在家族血缘乡邻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可谓源远流长。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求贷者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主。放贷者的资金是收入增加后的富余资金。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需要。期限较长,弥补了银行、信用社贷款以短期为主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

  二、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问题

  民间借贷对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1、民间借贷为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技术进步为依托,以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的、简单的种植业结构调整相比,农业生产链条拉长,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促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处于一种持续的升级态势,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也呈现出持续迅速扩张态势。民间借贷发展也因此成为新时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除了户数增加,规模扩大,销售攀升外,生产经营的档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专业管理转变;技术上由凭经验向专家指导转变;技术装备上,由手工操作向先进的设备转变。产品档次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逐步增强,且凭借其低廉的成本优势,竞争力显著增强。

  2、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资金风险大。由于民间借贷通常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通常手续比较简便,不规范,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抵(质)押、担保的比较少,与银行贷款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鲜明对照,银行贷款到期后有完善的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而民间借贷放贷方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不积极偿还,放贷方碍于情面,又不能采取措施清收,时间一长,容易发生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加之口头形式,借贷双方又无见证人,拿不出事实证据,比较容易造成风险,一旦形成风险,资金收回比较困难。

  3、借款期限长,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银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半年以内或一年以内),放款后定期进行贷款的贷后检查,适时掌握和了解借款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良苗头及时进行资产保全,而民间借贷放贷者放贷以后,自持是亲戚朋友,比较了解,缺乏适时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之放贷期限较长,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长达四、五年,流动性较差,借款者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放贷者很难监控,等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

  4、纠纷案件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众所周知,民间借贷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订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资金出问题后,诉至法院或请人讨债,目前社会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讨债与此不无关系,借贷时亲密无间,违约时反目成仇,雇凶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自然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诉讼案件。

  三、民间借贷资金供求对金融部门信贷投放影响分析

  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为例,2003年2月评定信用户43879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897万元;2004年2月评定信用户49098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49万元;2005年2月评定信用户预计可达到50000多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624万元。从这三年业务情况来看,信用户在不断增加,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却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经过调查,农民普遍认为存款利率低还要扣利息税,而贷款利率却比较高,以一年期为例,存款利率执行2.25%,扣20%利息税,而贷款一般最高已执行12%,相差10%左右。农民宁愿找亲戚、朋友、乡邻借钱,利率一般控制在大于存款利息为准。借款随意性较大,不受银行贷款控制,农民比较乐意接受。

  四、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2、加强信用社贷款利率调控。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提高融资成功率,充分体现自身优势,应根据“市场行情”调节自己的放贷策略,从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动政策。

  3、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可由人民银行作为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要加速信用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国家要尽快出台《信用法》,做到有法可依。国务院要授权有关部门牵扯头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5、正确引导,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地带。与其让民间金融在地下暗流涌动,还不如干脆让他们在阳光下有序运行。一是要公开明确给予民间借贷一定利率浮动区间,使其能够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自觉走出灰色地带,平抑民间借贷活动。二是要通过银行发放个人委托贷款等方式,将一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置换为正规的金融活动。三是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采取市场化手段,为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为和领域扫清道路。

  借贷调查报告2

  全国民间借贷总额高达0.8-1.4万亿元,已引起金融界高度关注。2004年XX县民间借贷资金总额为8.81亿元,超过金融部门贷款总额16.86亿元的一半。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负面影响,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予以规范和引导。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形成。

  1、民间借贷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银根紧缩、利息下调后产生的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地下金融”,是国家商业银行、社、保险及证券公司之外的投融资现象,表现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大多数表现为“借”;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更多地表现为“贷”,范围和数额均较大。

  3、民间借贷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

  4、民间借贷在期限和还款方式上比金融机构来得灵活、便捷。5、民间借贷具有四个特点。一是隐蔽性。二是分散性。三是情感性。四是复杂性。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一是民间借贷的构成。2004年XX县民间借贷总额8.81亿元中,农民借贷性现金2.21亿元;城镇居民民间借贷性现金1.62亿元;规模以下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1.24亿元;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性现金1.72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民间借贷性现金1.22亿元;文教卫生及其他单位民间借贷额0.8亿元。二是民间借贷影响金融储蓄。2001年至2004年,全县各项存款的增幅呈下降趋势,出现收入性指标增幅较稳与储蓄指标增幅下降等现象。

  (三)民间借贷的管理。1、民间借贷基本上处于监管盲区和无序状态。金融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职能;新成立的银监会只对银行业实施监管,不过问企业集资等民间借贷及其他非银行业情况;各级政府没有管理、调控民间借贷的部门。2、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法规还没出台,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条款很少,3、国务院曾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但没有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民间借贷的帐户。1、民间借贷不象银行有借款帐户。贷款人只用脸面和信用抵押,双方出具借据,或集资票据,借据上注明贷款人、出借方、期限,以及利率等项,手续简便,不用存单及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2、无凭无据的现象客观存在。不少民间借贷业务往往凭个人感情建立借贷关系,讲究人好水也甜,不要任何字据。由此产生纠纷隐患。3、民间借贷者还会去银行开设贷款帐户,使二者在资金周转上互补。4、银行贷款的帐户让贷款户深感不便。一些企业往往违背金融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即使几十万元的结算也采取现金交易。

  (五)民间借贷的形式。1、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不计回报的纯借款。二是借款时讲定不计回报,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改变约定。三是投资性借贷。股东共同约定,按投资额分红。2、民间借贷的回报也有3类。一是按银行存款利率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二是以相当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付给资金利息,三是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付息。3、民间借贷的方式有5种。一是向内部职工集资。二是入股式借贷。三是社会性集资。四是期货性借贷,房地产开发商按设计图纸售房;有线电视用户预缴全年收看费。五是产权性借贷,混合了期货性借贷和入股式借贷等形式。如某产权式酒店,出售客房,承诺给予每月8%的分红和每年免费15天的入住,3年后按原价回购,10年后按增值30%回购。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

  (一)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21元,比1999年增39.7%,年均增长6.9%。2、全县20万外出务工劳动力每年获得劳务收入达5-7个亿左右。3、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岗职工年收入12026元,比1999年增115.1%,年均增16.6%。4、城乡居民本有存钱防老的习惯,

  2004年全县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高达41.4亿元,其中定期存款33.74亿元。5、近几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一些职工的改制补偿金少则一二万,多则五六万以上,大多投入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利益十分诱人激活民间借贷。1、银行系统存款利率连续调低。自1997年以来,储蓄收益率大降。目前,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为1.98%,税后利率实际为1.58%;从2003年10月份起,储蓄存款利率减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5.3%,实际存款利率为-3.72%;征收20%利息税,使储蓄收益跌至底线。2、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最少也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为10%,有的甚至高于30%。3、借款人和出借方双方皆大欢喜。借款人认为借款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在短时间内筹集所需资金,即使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可以应对稍纵即逝的商机,仍有利可图。出借人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可以不缴银行存款必缴的利息税。

  (三)信贷门槛过高助长民间借贷。1、信贷体制问题。一是银行贷款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三原则,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质押。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目标为控制信贷风险、防止坏帐比率上升。增发信贷不但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反而可能诱发更大的金融风险,不如少放贷甚至不放贷。2、地方发展问题。XX不是老少边穷库区县,国家安排的重大项目均未考虑XX,县内缺乏好的贷款项目,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缺失。3、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银根紧缩,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导致信贷资金供给趋缓,金融机构被迫收缩信贷规模,压缩短期流动资金贷款。4、市场因素问题。一方面,国家为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等过热行业投资,收缩信贷规模,另一方面,原材料、动力、燃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原本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差口增大。

  (四)金融监管缺位纵容民间借贷。1、近两年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职能转换,不再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监管,民间借贷因此处于自发状态。2、新成立的银监部门主要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其管理权限中未明确监管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成为客观上的监管“盲区”。3、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借贷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五)民企形象模糊成全民间借贷。1、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口碑相当不错,一旦放出口风,许诺付给若干利息、按时偿付本息,亲戚、朋友或熟人就会主动甚至托关系把钱送上门来,有的唯恐借款人拒借。2、民营企业对银行的贷款需求表现为“急、小、多”,给银行业带来的是业务量大、风险大、管理成本大。3、民营经济信用透支严重,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一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二是生产状况欠佳,家庭化管理模式,技术力量整体滞后,产品销售市场不稳定,前景难以判断。三是改制企业曾给金融部门造成过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四是恶意偷逃债务,个别民营企业主只想贷款。五是民营企业的权益缺乏有效保护。

  (六)民间融资困难拉动民间借贷。1、民营经济初创需求。民营企业初创之时信誉不著,效益不佳,前景不明,银行不敢贸然放贷。信誉较差与贷款较难形成恶性循环,为了寻求生路,都把目光聚焦在民间借贷。2、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因生产规模扩大,或因固定资产投入多,或因三角债,或因别的单位大量拖欠货款等等,原因很多,都基于一点,在银行贷款难。3、其他单位建设投资需求。

  三、民间借贷的利弊

  (一)积极作用。1、民间借贷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投资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服务质量。2、民间借贷可以缓解农村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4、民间借贷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5、民间借贷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全社会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6、民间借贷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投资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二)负面影响。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三)趋势分析。民间借贷受多种因素影响,其趋势十分复杂。1、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力度如果进一步加大,持续时间再继续延长,民间借贷的规模将会有较大增加。2、全国性的金融政策调整,银企关系改善,投融资环境优化,民间借贷市场将逐步缩小。3、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扩大,吸储能力和信贷空间增大,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会逐步向国家商业银行靠拢。4、社会性投融资规模受市场调节,当资金需求达到一定饱和后,民间借贷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规模将相应缩小。5、从目前的情况看,民间借贷的规模将保持较强劲的增长势头,并最终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

  四、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规监管机制,规范民间借贷。1、明确主管部门职责,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尽快指定专门机构,或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或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制度,完善游戏规划,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弥补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2、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根据民间借贷的动态和走向,采取相应措施,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利,仲裁和调解民间借贷纠纷;制裁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3、加强公众的科学投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识别水平和抗御能力,引导公众理性投资,减少或避免民间借贷造成的资金损失。

  (二)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抑制民间借贷。1、人民银行要扩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支持力度。2、加快存款利率改革步伐,扩大存款利率浮动空间,使存款利率更好地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实际,调动居民储蓄欲望,吸引部分居民储蓄存款继续留在商业银行帐户,遏止储蓄存款流向民间借贷市场。3、采用其他市场法则逆转储蓄存款下跌劣势,预防民间融资规模过大对国家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干扰,发挥金融宏观调控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间借贷。1、工商、公安和金融部门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公示企业、单位、个人三套信用信息的动态情况,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2、鼓励民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质量,提升效益水平,增强自身素质,集聚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3、建立贷款证制度,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又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4、需要贷款的公司、企业和农户视信用评级,由专门机构为其提供一定资金额度的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小组的运作费用可以通过收取担保金或手续费等途径解决。

  (四)改善信贷服务质量,利用民间借贷。1、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密切关注县域经济的发展态势,特别是资金需求,及时向各阶层、各行业提供建设和发展经济所需资金。2、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简化贷款手续,解决民营经济及农户贷款难等具体问题。3、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有利条件,适当介入民间借贷领域,化解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为日后商业金融服务的崛起奠定基础。

  (五)加强特色经济建设,整合民间借贷。1、围绕建设经济强县战略,按照产业扩张和要素聚集要求大力开展重大项目工作,深入挖掘、开发具有XX特色的地方产品经济,为金融部门提供资金投放平台。2、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融资结构,立足地方经济建设,使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形成良性互动。3、鼓励开展证券、债券等投资服务,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为民间借贷的开辟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总之,民间借贷这一客观经济现象利弊兼有,不能采取“关门政策”,一刀切,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其积极因素发展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资市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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