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优秀调查报告调查问卷_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优秀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

2020-01-01   来源:宣传方案
却借助商品展销会的形式,擅自使用“中华”、“全国”等字样,并在宣传单上编造虚假信息,以“厂价直销”、“低价甩卖”等名义,加上现场赠送一些小礼品等形式,销售过期积压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举办的一些服装、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商品展销会,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酒店、宾馆等会展场所提供者为谋取私利,招揽、组织开展展销活动,不严格履行对入场主体的资格审查义务,致使许多证照不齐的经营主体进入商品展销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展销会产生厌恶和抵触心理。

  二、商品展销会监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违法经营行为发现难。工商部门不能通过登记审批事先了解商品展销会情况,只能通过日常巡查,或是通过关注广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现商品展销会线索。不少以推介会、咨询会、讲座形式出现的商品展销会,举办场所往往在各酒店、宾馆内部,执法人员难以发现;个别举办者故意将开展时间定为周末或下午下班后,逃避监管;那些利用车辆深入农村开展流通展销的经营者,更是和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对这类展销活动发现较难。

  (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难。许多以出售保健品、保健器材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往往打着免费讲座、举办推介会的旗号,吸引消费者,最初几天只展不销,即将结束时才开始“最后一卖”。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现场往往找不到产品实物,无法对其是否构成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认定。等到出现投诉,工商部门介入查处时,展销人员早已人去楼空。

  (三)案件调查过程取证难。取证难主要表现对参展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认定难。目前对产品质量的监测以及对商标是否侵权的认定程序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而商品展销会时间短,流动性大,往往是认定结果还没到,商品展销会已经结束,相关责任人也不知去向。此外,因为对食品等一些商品的抽检有抽检基数的限制,对于那些先展后销的商品展销会,如果在检查时其现场产品数量达不到抽检基数的要求,只能放弃抽检。

  (四)消费利益受损维权难。一是投诉举证难。商品展销会往往在进行现货交易时未能出具真实有效的销货凭证,工商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常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难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二是售后服务难。特别是对那些异地办展的经营者,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三包”无法实现,售后服务无法保障。三是责任追究难。对一些异地办展,或查无下落的当地参展商追究责任时难度较大,异地寻找当事人增加维权成本和难度,对场地提供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追偿时,往往因为找不到具体的展销会主办者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事项难以处结,可操作性不高。

  三、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管的对策

  (一)健全完善商品展销会预报机制。为避免出现监管滞后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覆盖全市的12315申诉站网络,密切关注各种媒体发布的商品展销会宣传广告、海报、街头传单等,及时掌握各辖区内商品展销会开办情况并向市局预报,市局将基层所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巡查计划,从而推进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使商品展销会的监管由登记审核向属地监管、日常监管过渡。

  (二)全面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由于商品展销会的一些经营活动仍需进行严格的审批,如广告的发布等,这就使得工商部门事先获知商品展销会基本情况成为可能。建议在系统内建立起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工商所之间的联动机制,如商标广告科在受理涉及商品展销会的广告登记备案后,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场合同科,然后由市场合同科根据属地管辖,通知相关基层所实施重点监管,基层所在监管结束后,再将监管情况反馈给市场合同科,形成执法合力,努力使监管实现无缝对接。在系统外,加强与公安、消防、文化、安监、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发现商品展销会举办线索,获取更多的信息支持。

  (三)探索建立商品展销会备案机制。为破解监管中存在的查处难,取证难等问题,建议建立商品展销会备案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备案权下放到基层工商所,并制作商品展销会备案申请书,对备案申请人(单位)、备案人(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参展人员构成、商品展销会名称、展销地址、场地使用证明、展销商品类别等内容进行备案登记,对展销商品中涉及食品的,要求参展方必须出具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审批证件,并提交参展商品产品检验报告,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坚决不许其进入商品展销会经营。各基层所对商品展销会实行展内巡查,并在一些大中型商品展销会内设置12315维权投诉点,加大现场驻点比例,对一些容易引起消费投诉的商品展销会加大巡查监管频率,力争全程监控,规范参展经营者展销行为。

  (四)建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机制。建议商品展销会在进行展前备案时,由商品展销会举办方按展销商品的总价值的“2%—5%”交纳 “消费维权保证金”。在展会期间或者在展会后,发生消费者投诉,经鉴定和调查核实,侵权行为属实的,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这笔“保证金”对消费者先行赔付。“保证金”的保留期限根据商品的保质期限来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保留期届满后,未出现消费投诉情况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出现消费投诉的,则根据赔偿情况及保证金剩余情况,办理退款手续。通过这种做法,促使商品展销会举办方严把参展商准入关,避免因展销商一走了之而造成消费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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