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申请书(锦集8篇)

2024-10-22   来源: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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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申请书1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什么

  2011年3月,“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五种情形进行监督:“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工作通知采取列举的方法列出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与现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确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是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从执行案件的受理到执行活动结束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并且也当然的包含了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活动,如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决和违法的执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总结来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仅从执行案件本身去监督,也监督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为,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如何监督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写入了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也可以把向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发检察建议作为基本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员是较为柔和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更易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主要应用于:不当的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消极的执行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等违法情形。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对被建议方没有强制力,尤其是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建议效力的约束性无具体硬性规定,使得检察建议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需要对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活动的运用作出进一步的规范,界定检察建议的范围、内容和效力。

  2、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对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错误裁定,可进行抗诉。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没有给予抗诉的相应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监督方式也无明确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能够进行抗诉呢?根据执行裁定的特征,它实际是对原裁决等法律文书的重新审查,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实体意义的新裁定,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一般规律角度,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存在设置的基础和条件。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是对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所进行的抗诉,不包括检察机关在监督执行环节过程中发现原裁定错误提出的抗诉,因为后者实际上仍属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于执行人员的涉嫌渎职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对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如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应当回避但未回避,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移送本院其他部门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流程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主要应该来源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所以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但是也有例外,需要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也说明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一为当事人的申请,二为检察机关自身发现。

检察监督申请书2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__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监督申请书3

      申请人:***x,男,汉族,***人,2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x  住址:******

  电话:******x

  被申请人:***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监督申请书4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监督申请书5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具体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探讨。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但是从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背“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怀疑。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断,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实质性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作出该法律文书的程序是否公正、该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公正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其诉权的具体体现。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符合相应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形式条件:(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只有原审案件中败诉的当事人及其一般继受人,才能提起再审。全部胜诉的当事人无再审利益,不能提起。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2)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3)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既判力效力后两年。

  2、实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8、180条集中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即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此予以了明确。按照该规定,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检察监督申请书6

   申请人:***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x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7

       申请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x

  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x

  对方当事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申请书8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检察监督申请书(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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