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补偿】新农村建设中的财政支农对策分析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2019-09-29   来源:党性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财政支农“总量小、结构偏、体制僵”等主要特征,提出了强化支持重点,加大支出力度;整合财政支农投入,完善资金管理体制;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益等财政支农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财政支农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已发展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政府财力已经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在这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如何充分认识并加强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采取有利于“新农村”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经济学界和各级财政部门关注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财政支农的特征分析

  总量小

  我国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比较利益低,“三农”各个方面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虽然国家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从总量上看,财政农业投入仍然偏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不断增长。从“一五”的99.58亿元增加到“九五”的4938.88亿元,增长了48.6倍,总体上快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财政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却大大慢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另外,按照wto《农业协议》,我国农业综合支持量可以达到农业生产总值的8.5,而目前仅有3.3。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结构偏

  流通环节多于生产环节。与wto规则和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相比较,我国政府支持农业的特点是流通环节多于生产环节,实践证明这种支持方式的效率是比较低的,中间环节流失较多,农民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完全得到。

  间接投入多于直接投入。例如,政府通过拨款支持农口事业单位(所谓七站八所)为农业提供科技示范、病虫害防治来为农民服务,通过修路引水、培训指导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而不像发达国家直接对农民或农场主收入进行补贴。

  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对象上范围狭窄。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农业资金的使用,一是政府的财政农业支出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70左右,而用于农业建设和科技投入的支出比重低;主要用于非营利性的事业,一般不用于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只能用于农业本系统的单位,而不用于其他部门或系统的农业项目;在财政农业建设性资金中,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而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

  体制僵

  主要表现为支农资金管理体系不完善:财政支农投入高度依赖上级政府,地方财政连“吃饭”都不能保证,很难再向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农业追加投入;支农支出实行分块管理,因而不同程度地存在条块分割、相互之间不协调、重复投入,力量分散,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弱化,法定预算常常受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比较大,预算不稳定,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现象经常出现,同时,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大,导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弱化了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反馈差,没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一拔、二转、三不管”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分资金、下指标,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浪费了财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支持的对策

  强化支持重点、加大支出力度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财政除了重点支持大江大河治理、重要水库加固除险,还要继续围绕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要进一步改革和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一般性技术推广工作和经营性服务项目,要通过兴办科技示范场、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方式,逐步走向市场。

  要重点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对农民科技知识的培训以及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应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支持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财政贴息、对农户的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处理给予财政补助等。

  要加大粮食生产的支持要把促进粮食生产作为财政支农政策的重中之重,目前,财政支持粮食生产政策主要有,取消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生产特别是水稻生产实行良种补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对一部分粮食主产区实行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土地出让金集中一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与财政有关的粮食生产政策还有优质粮产业振兴工程、粮食的最低收购价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要合理确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将有限的政府财力运用到农村急需所用之处。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顺序,应该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

  整合财政支农投入、完善资金管理体制

  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文秘站:]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同时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事权。

  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体系在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上,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注重资金的绩效评价,建立资金使用的反馈制度,同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使各项资金分配方式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度之中;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上,首先要认真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的预算,不能留有预算缺口或虚列支出。其次要积极推动部门预算,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各项财政改革,对于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明确管理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在财政支农资金监督上,财政部门应当利用本系统内监督机构和审计部门的力量,对于农业财政资金运行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逐步形成有效的农业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在投资责任上,总的原则是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凡属地方项目或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性项目,其投资、建设、管理和职责完全下放给地方。属于中央项目的,均由中央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也可通过某种方式委托地方建设或管理。

  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益

  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减少交叉和中间环节,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是逐步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收入的直接补贴;是在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这种补贴方式,一方面可以形成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另一方面鼓励、支持农民、农业生产者使用优良品种。随财力的增强逐步扩大,可以在重点产区建立良种推广补贴制度;是逐步将一部分农产品出口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要抓住粮食仍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增加对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对渔民和牧民生态移民和转产转业等,也应给予直接补贴;是继续加大对受灾地区农民的收入补贴。

  采取区别对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财政投入政策。我国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较高,对中央、省级财政依赖程度低,而西部和老少边陲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政府财力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水平相对低,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力度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应承担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村财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财政投入、财政补贴、国债资金支持的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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